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设优良学风,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本细则所称考试是指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参加的考核。
第四条 凡学院在籍本科学生都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院各类课程考试、学校组织的其它考试,由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由学院指定专人做好命题、上交教务处进行印刷,试卷保密工作,具体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在教务处统一领导下进行,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凡学院内的各类课程考试,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和期末考试前要开好“三会”,即:
1.各专业负责人会议。结合本专业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登载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成绩证明自己的水平,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考试方式
1.课程考试方式包括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考查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
2.课程采取考查或者考试形式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执行。须变动考试形式的需提交考试变更申请报告,经院、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3.为建立与时俱进的学生学习评价制度,院里鼓励教师开展课程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研究与改革。实施课程考试改革的申报程序为:教师(专业)填写《考试改革申报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4.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特点进行选择,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如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课程论文、大作业等,采用考核的环节不低于三种。
5.考查课程的考核是教师对学生平时检查(如课堂或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读书笔记、小论文、讨论课发言、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结果做出的总结性评定,不应单独采用笔试形式来评定成绩。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教学以及不同类型课程的特点,详细制定具体的考查课程的考核评价标准。
6.要加强实践环节的考核,重注表现性、综合性评价的运用。
7.对于采取考试(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结课考核的课程,要注重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的比重。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比原则不能超过总成绩的50%,不低于30%,创新考核方式占比可超过50%时,可申请考核变更,审批通过后进行考试。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
1.采用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一律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可采用课程团队集中命题、题库随机组卷命题、卷库随机抽卷命题等方式。
2.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核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教学大纲相同的公共课等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应使用相同的试卷。报院里分管教学的教学院长审定。
3.采用集中命题的课程须按试卷的规范格式出具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2份试卷及参**。
4.试卷三年内不得有20%以上的重复。
5.课程试卷题型一般要求在五种以上。
6.试题采分点适当。
7.采用鞍山师范学院统一的试卷格式进行试卷编制。
8.试卷编制规范,表述用词恰当,文字简练。试题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能有关联。
9.试题准确无误,具有实际意义,不违背科学或夹杂不健康的成分。
10.试题参**科学、准确、规范、赋分明确。鼓励学生有创见性地答题。
11.试题难度与考试目标相符,应难度适中、分布合理,既要考查知识,又要考查能力。编制试题前应先设计试题分布,确定各部分内容之比例,各科应制定试题编制双向细目表。以提高试题的内容制度。要求掌握的内容约占50%~60%,熟悉的内容约占30%~40%,了解的内容约占5~10%,要突出重点,照顾全面。
12.试题内容避免死记硬背。
第十条 试题编写基本原则
1.选择题编写基本原则
(1)题干与备选项构成的句子应该在逻辑上成立,语法上无错误。
(2)每种选项题中的各小题分值大小相同;
(3)单项选择题要求有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备选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4)备选项的代码用A、B、C、D、E大写字母表示;
(5)多项选择题要求一般有五个备选项,有二到五个备选项是符合题意的;
(6)正确选项的代码要随机排列,并且在每份试卷中每个代码作为正确选
(7)题干围绕一个主题展开,不要同时讲述几个意思,以免产生歧义;
(8)题干要尽量创设新的情境,叙述文字要避免重复书本的现成实例和措辞;
(9)题干应简明扼要,只包含阐明问题所需要的条件;
(10)题干一般是一个不完整的陈述句,与正确选项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也可以是一个疑问句或一短语;
(11)题干中不要出现空格,括号等其他填空形式;
(12)尽可能避免使用否定式的题干;
(13)题干与备选项之间在逻辑关系或成语使用上应避免有所暗示和包含;
(14)备选项的长度、结构、语言表达要尽量一致;
(15)备选项要求同质、互不相关,有较大的似真性;
(16)涉及到数字的备选项,统一按照上升的顺序排列;
(17)如果一些词语在所有备选项中都有,最好将这些共同词语转移到题干中去;
(18)干扰项要有似真性,应与正确选项在逻辑上和语法上与题干一致,不应拼凑明显不合理的选项;
(19)备选项原则上不要使用“以上都不对、以上都对、从未、绝无、可能、唯一、只有”等含有绝对肯定、绝对否定或模棱两可的词语;
(20)避免备选项之间出现逻辑上的包含关系,确保干扰项在它的范围内不包含答案,如正确答案为X>5,则干扰项X>10也符合答案要求,这就是存在逻辑上相互包含的问题。
2.填空题编写要求
(1)填空题的“空格”部分需要填写的应是有考查意义的关键性内容或字眼;
(2)试题叙述应该简洁、清楚,填上正确答案后句意完整,避免使用教材中的原话;
(3)填空题中每个小题的空格个数应该统一,每道题一般不超过两个;
(4)空填不宜太零散,以免由于句子或段落结构上的支离破碎而引起歧义,使学生难以作答;
(5)答案应尽量明确、简练、唯一且无争议;
(6)空格部分统一用下划线表示,长度一致,能满足答题要求;
(7)空格所在位置应尽量置于句子或题目段落的后半部分,避免在句首出现;
(8)填空题以空格为基本记分单元,一般要求每个空格赋分相同;
3.简答题编写原则
(1)一般用直接疑问句或陈述句提出问题,叙述简练,题意明确;
(2)考查考生对课程考核要求的重要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而不是琐碎知识的简单复述;
(3)不要按照教材原文抄写试题,避免使考生产生死记硬背、猜题、押题的倾向;
(4)参**要简明扼要,逻辑清楚,表达准确;
(5)评分标准应该按要点给出分数,最小的评分点是1分,最大的评分点不超过2分,一般不出现1.5的评分点;
(6)评分要求的制定原则是从零计起,按点给分,分数累加,不超满分;
4.论述题的编写原则
(1)试题的表述要明确,完整,既要让考生明白试题的发问指向,又要留有让学生发挥的余地;
(2)试题的考核内容应该有所限定,防止题意过于宽泛或过于笼统,使考生感到无从着手或无法正确回答;
(3)参**注重考生的思维过程和对问题的整体理解,需要考生全面理解课程考核内容,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解解答问题,而不是对教材和考查材料内容的简单再现;
(4)参**应避免对答案要点的简单罗列,要求论述充分;
(5)评分标准要求在对考核内容完整论述的基础上,一般按要点给出分数,最小的评分点是1分,最大的评分点不超过4-5分,不出现0.5分的评分点;
(6)评分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从零计起,按点给分,鼓励创新,不超满分;
(7)一般情况下,论述题每题8-15分;
5.材料分析题编写原则
(1)所选案例应确实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不能照抄教材中原文和案例;
(2)考核层次应从教材中对该类问题的讲解水平为度,要求学生利用所学知识通过充分的论据和合理的论证,能够推出适当的结论;
(3)若试题分值过大,则应将该试题分若干小题提问,各小题之间的条件相对独立,分数相当;
(4)考查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考核考试的思维过程和对问题的整体理解,注重鼓励考生的创新精神,论证结果的正确与否不应占据重要的分数;
(5)参**的制定原则是:观点明确,言之有理,论述充分,逻辑清楚;
(6)评分标准的制定原则:同论述题;
(7)一般情况下,材料题每题5-10分为宜。
第五章 考试工作
第十条 试题审查
考试试卷应当在规定时间上交。各门课程的试卷命出后,须经专业负责人、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查,然后交院办公室登记,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统一报送教务处登记与审查。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
1.各门课程考试时间须在学校考试时间的总体要求下,由教务干事进行统一安排,考试日期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由经院、教务处批准进行调整。
2.笔试考试时间依照学校考试工作意见,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如课程有特殊要求,经院内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教学专业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学生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及时送到临时考务办公室装订和密封,办理交接手续,再送交规定地点。
3.凡闭卷考试课程一律实行密封改卷,流水改卷。试卷改完后拆封、统计成绩,成绩统计完毕后,再按学号顺序和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重新装订。
4.批卷结束,教学院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复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院内登记封存,保存期两年。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及格以上方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如需将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时,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实训和操作性测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可各占50%。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课程考试结束后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任课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阅卷、试卷分析、成绩登载等工作。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传播,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应包含各类课程考试,以纸质和电子(教务管理系统)档案形式保存。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遗失、涂改。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要求成绩复查。经核查试卷等考核材料,确系教师判卷、统分有误,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等而需更正的,经教务处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
第十九条 凡涉及学生缺课、缺交作业、缓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补考、重考、缺考,学籍异动等情况的,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按监考任务通知书的要求,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等相关材料,仔细核对所领试卷与监考任务通知书中的安排是否一致,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 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先清理考场,做到地面、课桌内无杂物、黑板上、桌面上没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学生进入考场时应查验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若发现人与证不符应阻止其入场,无任何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学生以单人、单行、隔位就座,并将考生证件置放在桌面的右上角。
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应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应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稿纸、杂志,以及电子辞典、计算器、MP3、MP4等电子存储工具及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在座位旁或抽屉内(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按准考证号、学号)就座情况,发现乱坐、错坐等情况应立即纠正;仔细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时间开始,准时发卷。
第二十三条 应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纪情况,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制止事态发展;对已构成违纪或作弊事实的学生,当场认定并没收并保管好违纪或作弊物证,立即宣布停止其考试,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令违纪或作弊考生在物证材料上签名确认或书面确认,然后将其带至考务办公室作进一步核实。考试结束后,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交考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抽烟、接打手机(或收发手机短信)、批改作业、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结束时间一到应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回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等送回考务办公室,在考务办公室将试卷密封装订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和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巡考,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八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考人员和学生到位情况,协调和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如实记录各考场考试情况,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每天巡考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到考务办公室汇总情况,以便及时编发简报,对秩序良好的考场和监考人员给以表场,对有问题的考场或违纪、作弊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携带考试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时除可携带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或参考书以外,其他所有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杂志,以及电子辞典、计算器、MP3、MP4等电子存储工具及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否则,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三十条 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准考证号)就座;将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供监考人员查验;无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学生提前交卷后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正式答卷前应填写好本人姓名、区队、学号(或准考证号)(不允许超出密封线)。正式答卷时除规定须用毛笔、铅笔答卷的课程外,只能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卷面应保持整洁。
第三十二条 考试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反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三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随意起立和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准再进入考场;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等情况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或要求监考人员及时协调并予答复,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天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要求就座的;
2.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不可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杂志,以及电子辞典、计算器、MP3、MP4、电子手表等电子存储工具和无线通讯设备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或未将他人写在桌面等处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字迹清除的;
3.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答题卡(空白)等考试用品的;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或草稿纸等分散放在与考试邻座之间的桌面上、抽屉里等位置的;
7.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的;
8.开考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考试的;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0.其他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第三十六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且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而不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2.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考释用材料未加拒绝并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3.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规定上交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是否抄录、更改答案,认定为考试作弊:
1.桌内、座位旁、座椅上、答卷下等处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2.利用文具盒、衣物、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及通讯工具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在桌面、衣物、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为考生本人字迹);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
5.强拿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6.考试中传、接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文具等物品的;
7.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产品,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8.利用各种机会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或其它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的;
9.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11.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2.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行为,重犯或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13.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并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14.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15.在考试前通过各种方式窃取试卷的;
16.请人代**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7.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14年1月制订
2019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