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握好新时代教育的新使命,坚持教育自信,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培养新时代的“四有”好老师。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鞍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鞍山师范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暂行办法》和《鞍山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规范对象内容
第二条 规范对象为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 规范内容: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鞍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为主要依据。
1.坚持方向、坚定信念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乐于从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有奉献精神,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擅自调课、停课,不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不姑息考试作弊、不打印象分、感情分,不随意更改考试成绩,不在讲台上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自身修养,严于律己、作风正派、礼貌待人、举止大方、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4.严谨治学、勇于创新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树立优良学风、教风,理论联系实际,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遵守科研道德,不抄袭、剽窃伪造学术成果,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努力提高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争取早出成果,快出成果。
5.精心施教、培育英才
认真钻研教材,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并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精心备课、认真讲授、悉心辅导。启发思维,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学生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6.热爱学生、服务学生
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困难。真心实意为学生办实事。
7.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他人、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热心做公益活动,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8.教书育人、全面发展
努力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对学生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因材施教、启发诱导、诲人不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9.遵守学术规范
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0.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三章 违规的行为
第四条 结合鞍山师范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结合学院情况,以下行为列入学院师德违规行为:
1.在各种公开场合或各类媒体平台上,散布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党的纪律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行。
2.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停课、调课,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在兼职兼薪过程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6.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打击报复提意见学生的行为。
7.无故不承担、不执行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安排各项工作的行为。
8.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9.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刻,抛弃学生、撤离职守、逃避责任等行为。
10.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1.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奖学金评定、就业及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12.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教育教学成果和学术成果。
13.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4.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等行为。
15.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1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