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授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教学单位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实行教授(专家)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学术组织。在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务中发挥咨询、审议、监督、决策、指导作用,是保证教授依法依规履行学术权力,促进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务行使咨询权、监督权、审议权和建议权。
第二章 教授(专家)委员会产生办法
第四条 由学院采用自荐和党政班子推荐方式,从在职的满三年的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必须涵盖学院已设置的所有专业。
第六条 任期一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可做调整。委员会换届期间,根据人员变动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过教授(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教授(专家)委员会通过,可以增补部分委员。
第三章 教授(专家)委员会任职条件
第七条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有主动参与学院管理的热情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八条 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有较扎实的学术基础,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决策能力。
第九条 公正廉明、身体健康,具有团结合作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要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或是专业负责人。
第四章 教授(专家)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战略,结合学院实际,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推荐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研究生导师人选,推荐研究生所用教材建设方案,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议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重点科研方向、科技开发选题、重点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推荐学院校级(含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申请资助出版著作和优秀科研人员,负责学术失范行为的甄别或定性,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议本单位教学项目,推荐获奖教学成果,认定教学事故,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确定教师初步考核结果。审议教师职务岗位考核和聘任办法,推荐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审议人才引进计划和师资补充计划,在与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教师集体评议或外请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推荐拟引进或补充的具体人选。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审议学院开展和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相关事宜,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需及时向全学院教职员工传达,保证教职员工对学院学术性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讨论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务。
第二十二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 况。
第五章 教授(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学院若有事项须教授(专家)委员会立即表决时,可委托其它委员代为主持,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给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授(专家)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先由主任委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研究、审议。涉及决策事项必须事先与党政领导沟通、协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遵循客观公正、顾全大局、开诚布公、相互尊重的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表决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需要实行实名或无计名票决制,表决结果超过实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结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如讨论涉及学院未来发展的重大议题应采取听证制度,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或邀请专家参与咨询。
第六章 教授(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学术及民主权力,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民意,切实履行好委员义务。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单位委员会活动的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再按增补程序补选。
第三十四条 违反委员会议事规则,违反国家及学院规章制度,有失学术道德规范者,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不能在学院履行委员职责,本人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资格,再按增补程序补选。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教师年度考核中须达到合格以上,否则,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时,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暂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教授委员会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归档会议材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19年3月起施行。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19 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