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实践“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构建“三位一体”卓越教师协同育人机制,大力推进校地合作,加强实践教学,并使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得以切实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氛围,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本专业对进行教育实践的学生采用校内指导教师和中学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基本概念
“双导师制”是以师范类专业学生为教育管理的对象,由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与基础(中职)教育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和培养人才、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实施全过程协同育人机制。“双导师制”中的高校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对我院师范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专业基础知识、教学理论与教学技能、教育实践进行指导;基础(中职)教育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指导师范生从教技能,“临床诊断”课堂教学实践,以及指导学生教的角色转换和专业发展。“双导师制”实施目的在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以培养符合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双导师制”贯穿本科教育全过程,非集中实习实践阶段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集中实习实践阶段由校内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校内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专业基础理论、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3.了解基础教育,熟悉新课程改革,熟知国家教师教育政策。
4.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5.热爱学科,能够深入基础(中职)教育,愿意参与基础(中职)教育教学改革。
6.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校外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乐于参与对师范生的培养。
3.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热爱所授学科,熟悉新课程改革,了解高校师范教育改革发展的动态和师范生教育实践方面的要求,乐于参与对师范生的培养。
6.原则上,应具有中学高级职称。
第四条 职责与任务
(一)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把握学科前沿动态,投入基础(中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基础(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引导基础(中职)教师教育专业发展。
2.主动发挥连接高等教育与基础(中职)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3.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掌握扎实的教学理论。
4.重视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鼓励学生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的教育实践活动,培养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
5.培养师范生的教研能力,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加教研和调查研究活动,指导学生完成教研论文。
6.深入基础(中职)教育教学一线,与基础(中职)教育学校及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听课、看课、评课及辅导活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主动与基础(中职)教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反哺教学。
7.指导实习生顺利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试讲和评议课每生1节以上,听课每生2节以上,实习期间对所指导学生的所在实习学校实行周访。
(二)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技能。
3.主动发挥连接基础(中职)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指导师范生完成教学技能训练任务,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
5.指导师范生备课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帮助师范生完成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师范生参与班级管理,提高师范生的教育教学能力。
6.指导师范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师范生开展教学案例和课程资源开发,积极参与教学项目研究和指导师范生进行基础(中职)教育教学调研。
7.每学年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以上。
(三)校内外导师要精诚合作,互动交流,协同指导师范生的专业学习和见实习工作,锻造其创新教学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能力。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院根据师范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选聘工作,保证“双导师”数量足、指导工作开展到位。每个实践基地至少配备于1个校内导师,每个实习生至少配备1个校外导师。
(二)学院根据本专业师资和校外教师情况,在征求教师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依据《鞍山师范学院教师教育课程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聘请校外指导教师为兼职教师。
(四)“双导师”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第三章 实 施
第六条 培训
学院在聘任校内外导师后,适时组织岗前培训,以明确导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培训导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有计划地组织指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召开交流研讨会,提升指导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 考核与管理
(一)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在实践任务开始前要向学院提交指导工作计划,根据所承担的指导工作任务,阐明实践指导工作设想、学生教育实践指导计划等情况。同时要做好指导工作记录,建立完善的指导工作档案,并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
(二)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实践结束后负责对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并在指导工作档案中作好记载,以保证学生教育实践质量。
(三)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取消导师资格:
1.所指导的学生达一半及以上评价不适合担任的;
2.未能完成年度指导工作任务的。
3.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