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努力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专家和学者参与学院教学管理的作用,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鞍山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审议、评定、指导与咨询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规则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专业的平衡,体现委员的代表性。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9-11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名,设秘书1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5-7人,由专家(学者)担任。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钻研教育理论,懂得管理规律,个人素质能力强;
2.热爱学校和学院,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的教学工作;
3.换届当年未到退休年龄、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我院在岗在编教师,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必须是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全院教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再以此为基础,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学院专业和学科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人选,最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的,每学年累计三次未全程参加会议的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七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包括:
1.对学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2.对学院本科教学整体规划、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课程标出、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审议并监督贯彻执行。
4.审查、评定各级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评审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等;
5.听课评课、教学检查、教研活动、教学观摩及竞赛等活动的组织和评价;
6.人才引进试教以及教师晋级、职称晋升等工作中的教学考核;
7.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
8.对完善本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9.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半数及以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2.专业的教学或其他秘密;
3.教学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20年10月8日
附表: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李铁纯
副主任委员:张吉斯
委员:刁全平、孙小媛、王东来、刘红霞、陈华、穆晶晶、张廷尉